(2013)马刑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小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24号罪犯刘小龙,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刘小龙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以(2009)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刘小龙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8日以(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3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1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小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龙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三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分别为:2012年1月、2013年9月表扬,2011年7月、2012年5月、2013年9月记功,评为2011年、2012年度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