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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明四平与被申请人金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四平,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61号申请人明四平。被申请人金平。申请人明四平与被申请人金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明四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金平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平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扣留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启群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四铺街居委会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