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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福乐人造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福乐人造板厂,范明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福乐人造板厂,法人代表王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明阁。申请执行人遵化市福乐人造板厂与范明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76857元,执行费40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俞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