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谢建林与汪转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建林;汪转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313号原告谢建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蔡勋健、叶锦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转开,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谢建林诉被告汪转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转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据以证明借款事实。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双方在2011年中旬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现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内容为:“本人汪转开借谢建林人民币10000元”,落款处有被告汪转开的签名。原告主张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于是在2013年5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关于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的主张,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催告被告偿还不定期无息贷款后,被告仍未还款的,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催告后的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转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建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立川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孔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