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周瑾等与浏阳市永安镇永安新社区福星片黎冲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瑾,柳姿慧,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福星片黎冲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852号申请人周瑾,女,200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柳姿慧,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福星片黎冲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运武。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周瑾、柳姿慧申请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福星片黎冲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未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福星片黎冲居民小组应支付申请人周瑾、柳姿慧案款888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福星片黎冲居民小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浏未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