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法民初字第03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乔地安与李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地安,李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775号原告乔地安,女,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乔地安与被告李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地安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地安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乔地安(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园整,限在一年内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李云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云伟于2012年11月18日向原告乔地安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乔地安(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园(元)整,限在一年内还清。借款人:李云伟2012年11月18日”。另查明,原告乔地安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云伟偿还借款共计55000元,其中包括该笔借款30000元。因该笔借款尚未到期,本院以(2013)丰法民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自愿放弃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2013)丰法民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示,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云伟向原告乔地安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在一年内还清,被告李云伟到期后尚未偿还该笔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云伟应当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对原告乔地安要求被告李云伟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地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云伟负担(已由原告代为支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