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常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徐传其,利辛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3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3年12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吴伟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