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任锁宏与贾耀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锁宏,贾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任锁宏,男,生于1961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贾耀峰,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任锁宏与贾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2012)韩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2012)韩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