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栾瑞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栾瑞芬。委托代理人李萍,女,1983年3月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女。被执行人于龙泉。申请执行人栾瑞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同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