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2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1等与陈×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陈×3,陈×4,陈×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740号原告陈×1,女性,年龄59。原告陈×2,女性,年龄49。原告陈×3,女性,年龄47。原告陈×4,女性,年龄29。被告陈×5,男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1、陈×2、陈×3、陈×4诉被告陈×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1、陈×2、陈×3、陈×4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