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刘宝姿申请执行唐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姿,唐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姿。被执行人唐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宝姿申请执行唐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