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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异��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与李际军、冯玉勇、刘晓杰、陈伟、石永根、蔡杰、刘奎杰、石嘉方、石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李际军,冯玉勇,刘晓杰,陈伟,石永根,蔡杰,刘奎杰,石嘉方,石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异字第22-1号案外人姜怀彬。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被执行人李际军。被执行人冯玉勇。被执行人刘晓杰。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石永根。被执行人蔡杰。被执行人刘奎杰。被执行人石嘉方。被执行人石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际军、冯玉勇、刘晓杰、陈伟、石永根、蔡杰、刘奎杰、石嘉方、石志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怀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彬称,其与李际军于2012年3月8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际军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其借款肆佰万元,如不能按期还款,李际军所购买的鲁荣渔51299、51300号渔船及2012年、2013年油补归其所有,现荣成市人民法院查封渔船油补,请求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7日在荣成海洋与渔业局查封鲁荣渔51299、51300号渔船2012年的燃油补助款,2013年10月9日冻结油补帐户。执行听证过程中,案外人提供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各一份,被执行人李际军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另查明,鲁荣渔51299、51300号渔船于2013年9月27日过户至案外人名下。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应当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案外人提供借款、还款协议证明鲁荣渔51299、51300号渔船2012年燃油补助款已转让给案外人,转让时间发生在法��查封前,被执行人对转让事实表示认可,故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鲁荣渔51299、51300号渔船2012年燃油补助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