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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巡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曹亚萍与孙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巡初字第17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6日,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