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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洋所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洋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03号罪犯周洋所,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有前科。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98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周洋所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洋所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洋所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5月表扬,2013年9月表扬、记功,评为2011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洋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洋所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