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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宁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染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友。被告:浙江某某染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调娟。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染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染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