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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泽均与朱伟、万子雄、朱中勇、朱安明、李勇、秦邦平、秦秀文、陈久英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泽均,朱伟,万子雄,朱中勇,朱安明,李勇,秦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泽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子雄,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中勇,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安明,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邦平,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法定代理人暨被告):秦秀文,被告秦邦平之父,193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陈久英,被告秦邦平之母,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刘泽均因与被上诉人朱伟、万子雄、朱中勇、朱安明、李勇、秦邦平、秦秀文、陈久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2)合法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泽均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泽均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泽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上诉人刘泽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明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欧明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灵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