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涞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李瑞与亢保军、郝永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亢保军,郝永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李瑞,男,汉族,现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现住涞源县。被告亢保军,男,汉族,现住涞源县。被告郝永贞,男,汉族,现住定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诉被告亢保军、郝永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