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李瑞与亢保军、郝永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亢保军,郝永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李瑞,男,汉族,现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现住涞源县。被告亢保军,男,汉族,现住涞源县。被告郝永贞,男,汉族,现住定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诉被告亢保军、郝永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