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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8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吉祥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吉祥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孙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88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吉祥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85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宪臣。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6890.26元并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将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58号一楼外门头房(位于一楼东北角)腾出并交还原告青岛吉祥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38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