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及双庙村第一村民组李文元、辛文国、辛文君、于喜林、张成喜、廉志安、廉志国、廉贵、辛文利、辛文民、辛文才、辛爱国、辛文付、廉志强、段善忠、李长珍、廉志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李文元,辛文国,辛文君,于喜林,张成喜,廉志国,廉贵,廉志安,辛文利,辛文才,辛爱国,辛文付,廉志强,段善忠,李长珍,廉志平,辛文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继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志刚,村主任。被告李文元被告辛文国委托代理人孟凡荣被告辛文君委托代理人杨悦荣被告于喜林委托代理人于亚勇被告张成喜委托代理人辛桂芳。被告廉志国委托代理人刘桂苓被告廉贵委托代理人姜桂芹被告廉志安委托代理人姜桂芹被告辛文利委托代理人李文元被告辛文才被告辛爱国被告辛文付被告廉志强委托代理人赵凤英被告段善忠委托代理人周桂芹被告李长珍委托代理人李小娟被告廉志平委托代理人赵凤英被告辛文民委托代理人张玉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双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及双庙村第一村民组李文元、辛文国、辛文君、于喜林、张成喜、廉志安、廉志国、廉贵、辛文利、辛文民、辛文才、辛爱国、辛文付、廉志强、段善忠、李长珍、廉志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龙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士恒审 判 员 李艳会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