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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渑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玉芳与被告曹群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芳,曹群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渑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董玉芳,女,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曹群保,男,成年,汉族。原告董玉芳与被告曹群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董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群保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16日,被告在原告所开门市幸福树电器处购电视一台,共计金额1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虽承诺随后付款但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不予支付,现诉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00元及利息。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董玉芳开办幸福树电器门市,2006年9月16日,被告曹群保在该门市购买电视机一台,价值15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因被告没有偿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曹群保所欠原告董玉芳1500元的货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货款,应予支持。该欠条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曹群保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群保支付原告董玉芳货款1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董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群保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邦军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