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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杞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名吃擀面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名吃擀面皮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杞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富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萍,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西名吃擀面皮负责人张庆英。地址杞县振兴街北段路东。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食药罚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杞食药罚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山西名吃擀面皮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山西名吃擀面皮罚款3000元,并限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罚款决定出现文号重复,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杞食药罚字[2013]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世友审 判 员 孔 方代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