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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043-2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郑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芝,苏义云,苏正奇,苏小明,苏铃玲,段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43-2申请执行人郑永芝。申请执行人苏义云。申请执行人苏正奇。申请执行人苏小明。申请执行人苏铃玲。被执行人段同安。保证人杨银凡,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422197610205268。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同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保证人杨某在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13幢105室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合庐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证人杨银凡所有的合肥市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合庐字第×)。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