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李村八组)。负责人陈某,系该组组长。赵某申请执行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及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3)韩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