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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萍与西安华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443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9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萍与西安华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款182元及执行费550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被执行人西安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交至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人张萍亦表示认可。由于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且期限未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对方未按承诺履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