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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振东与李绍勇、李绍国,第三人古冶区大庄坨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东,李绍勇,李绍国,古冶区大庄坨乡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马振东。委托代理人董立新,男,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勇。委托代理人李颋。被告李绍国。第三人古冶区大庄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春福,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大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东与被告李绍勇、李绍国,第三人古冶区大庄坨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东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振东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