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执字第0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宝元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元,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4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元,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陈宝元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宝元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底稿)拟稿日期:2013.12.10拟稿人:打字:核对: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签发:(2013)濉执字第004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元,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陈宝元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宝元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成城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陈文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朱静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讨论)笔录第2次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合议地点: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时间:2013年12月10日15时30分至15时50分主持人:陈文审判员:陈龙军马成城书记员:朱静记录如下:陈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陈龙军:同意终结本院(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马成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同意终结本院(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结果:终结本院(2008)濉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