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吴某,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协议,位于联康东区2号楼房屋产权各一半,现依据协议要求依法确认与原、被告按份共有联康东区2号房屋产权,各占50%份额。2013年10月10日,被告提出该原告申请分割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本院认为,联康东区2号房屋产权无法确定,应由有关部门先行确定产权,原、被告分割产权无法确定的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收取,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诗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