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泸泸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安有申请执行李宗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有,李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有,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宗均,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刘安有与李宗均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宗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光洪共有的位于泸县云锦镇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