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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即某某诉被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日胜,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916号原告纪日胜。委托代理人季建中。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召章。委托代理人钱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陆丰元。委托代理人刘芳。原告纪日胜诉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山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日胜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告驾驶沪DFXX**凯迪拉克车辆行驶至国权路、四平路处时与被告衡山公司驾驶员樊陆胜驾驶的沪FWXX**出租车发生事故,原告车辆受损,车内三只气囊弹出,其中一只气囊弹出造成驾驶员座背椅面罩破裂。车辆经过定损,并修理,花费修理费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65,104元和评估费188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上述两项费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修理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据票据日期显示是先评估后委托,程序违法。原告修理费中“驾驶员座椅背面罩4490元”不予认可,根据图片,虽然座椅气囊弹出,但座椅背并未破裂。而且事发后,公司对原告车辆定损确定为43,800元。故认可自己公司的定损数额,对原告主张的诉请不予认可。被告衡山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诉请意见同保险公司。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告驾驶沪DFXX**凯迪拉克车辆行驶至国权路、四平路处时与被告衡山公司驾驶员樊陆胜驾驶的沪FWXX**出租车发生事故,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后,经过快速处理,确定被告衡山公司驾驶员樊陆胜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系被告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2013年11月14日,原告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为65,104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880元。同月20日,原告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车辆修理费65,104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后确认被告衡山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对原告为修理车辆而花费的修理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衡山公司替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车辆修理费数额,由于原告事故后通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同时也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修理费和评估费,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其对原告车辆也进行了定损,定损数额为人民币43,800元,首先,保险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其作出的认定,在证据效力上低于第三方作出的认定,其次,原告实际也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纪日胜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纪日胜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3,104元、评估费人民币188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7元,由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某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