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郑招城与缪春华、王灼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分商初字第387号原告:郑招城。被告:缪春华。被告:王灼民。被告:朱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招城诉被告缪春华、王灼民、朱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招城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缪诗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钱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