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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庶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庶平,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赵庶平,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显召,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庶平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庶平案款222360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货物以抵顶案款220000元、诉讼费2360元及执行费,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