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千龙日与王茂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龙日,王茂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千龙日。被告王茂榆。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龙日诉被告王茂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龙日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龙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