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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千龙日与王茂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龙日,王茂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千龙日。被告王茂榆。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龙日诉被告王茂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龙日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龙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0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