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咸与申请人朱静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一案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09号申请人徐某某。申请人朱某某。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因徐某某、朱某某因家庭房屋占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于2011年11月15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南林派出所主持调解解决,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通公(南)调解字(2011)第141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要求调解。二、由徐某某出示有效证明,证明自己建房时没有占到朱某某家的地后再开始建房。三、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理由发生纠纷。2013年11月10日,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签订的通公(南)调解字(2013)第141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通公(南)调解字(2011)第141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