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宏固劳务有限公司、李子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宏固劳务有限公司,李子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钦元,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毅,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雷,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荣。被告四川宏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洪。被告李子洪。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宏固劳务有限公司、李子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谨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