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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保珠与北京兴盛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保珠,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522号原告唐保珠,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葵源(系原告之子),198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2011室。法定代表人周传武,总经理。原告唐保珠与被告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保珠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合同编号13011),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兰堡公寓xx房屋对外出租,该房屋为两室一厅一卫,建筑面积79.96平方米,且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书》。2013年5月4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上述完好无瑕疵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经被告验收后交付被告,被告也向原告预交了3个月的房租,后被告对该房屋进行隔断施工,隔成4间。2013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说房子向地下室漏水,原告赶到房��时发现卫生间下水都已堵塞,卫生间水龙头还在继续漏水,油烟机电源线也不知道让谁剪断了。经联系物业,下水管子最后疏通了一个,有一个没疏通需要更换下水管道。疏通管道时发现很多堵塞物为女人头发。此次漏水造成原告木地板损坏更换约50平方米,墙面损坏维修约50平方米,总计花费维修费用5000元。2013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交了3个月租金,到2013年8月4日应继续支付两个半月租金,但被告至今未交纳。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半月租金65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被告北京兴盛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应该向���院提交其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本院无法认定涉案房屋为原告的合法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保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唐保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连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