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凯米拉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CHANKWAIMO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米拉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3)绍越催字第80号申请人凯米拉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ANKWAIMO。申请人凯米拉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鼎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3077612、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娜审 判 员 何敏敏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越催字第80号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凯米拉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县恒元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鼎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万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3077612、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绍越催字第8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承办人:何鲁峰电话:0575-8858****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12000汇��方式:农行现金汇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