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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花正芳与汪昌宝、章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正芳,汪昌宝,章火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ˎ̥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240号原告:花正芳,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汪昌宝,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章火珍,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正芳诉被告汪昌宝、章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正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章火珍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江业西路面积342.42㎡房屋予以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98761,140)﹥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章火珍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江业西路面积342.42㎡房屋在价值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水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