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司法局小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且被告张某甲有赌博恶习。我于2013年农历1月初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原、被告双方从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女张某乙、婚生子张某丙现由被告张某甲及其父母抚养照顾。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后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双方于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张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张某乙、婚生子张某丙维持生活现状,暂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审 判 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员 鲁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