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晏巍诉被告汪永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巍,汪永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晏巍,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光春,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永灿,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巍诉被告汪永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巍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