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508号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傅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武,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顺城街***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村*组。法定代表人杨晓进。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普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甘余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