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金明与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明,朱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36号原告杨金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朱坤,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明诉被告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