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财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祁洪利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洪利,平原路兴运输有限公司,张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财保字第28号申请人��祁洪利,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平原路兴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金波,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祁洪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金波驾驶的鲁N373**号中型半挂牵引车/鲁NFM**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金波驾驶的鲁N373**号中型半挂牵引车/鲁NFM**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 焕 林审判员 杜 国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学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