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仕满与刘文辉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满,刘文辉,刘文才,罗汉宗,刘玲,曾振飞,刘泽文,欧阳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566号原告陈仕满,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文辉,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文才,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汉宗,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玲,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刘泽文,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欧阳志忠,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刘泽文、欧阳志忠的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满诉被告刘文辉、刘文才、罗汉宗、刘玲、第三人刘泽文、欧阳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满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满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辉、刘文才、罗汉宗、刘玲、第三人刘泽文、欧阳志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满撤回对被告刘文辉、刘文才、罗汉宗、刘玲、第三人刘泽文、欧阳志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陈仕满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