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秀兰、陈永龙等与温州市海坦电器塑料配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秀兰,陈永龙,温州市海坦电器塑料配件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吴定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方秀兰,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温州市鹿城区黎明秀兰模具材料加工店业主,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陈永龙,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桂贤、陈朝阳,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海坦电器塑料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珍宝楼9号。法定代表人:林晓曼。被告:江西省宜春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吴定雄,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秀兰、陈永龙诉被告温州市海坦电器塑料配件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吴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秀兰、陈永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聪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温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