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栖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吕延国诉被告胡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延国,胡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栖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吕延国,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超,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延国诉被告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延国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