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严玉萍与王世军、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萍,王世军,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30号申请人严玉萍。被申请人王世军。被申请人石红(王世军之妻)。申请人严玉萍与被申请人王世军、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严玉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世军、石红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经济适用房小区星火名苑9栋2单元1层2号的房屋,并提供担保人张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兴华苑1号商住楼1-6-2号房产一套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严玉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世军、石红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经济适用房小区星火名苑9栋2单元1层2号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二、将担保人张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兴华苑1号商住楼1-6-2号房屋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星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