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未少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毕家乐诉陈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陈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少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毕某某。法定代理人毕佑国,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原告毕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向常宽,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悦,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医生。委托代理人杨明浩,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7层,注册号610100510000583。法定代表人赵文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攀,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陈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75元,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