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方某,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刘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