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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撤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青岛格曼琦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青岛格曼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撤字第21号申请人: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阳、李建新,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格曼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惟佳,青岛格曼琦服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格曼琦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青岛格曼琦服饰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青岛完美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瑞军代理审判员  纪晓昕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