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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XX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被执行人:XX水,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XX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更多数据: